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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

来源:小九直播nba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06 16: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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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婺源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零售点总体布局按间距及总量、禁止准入情形等标准执行。

  第六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按婺源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作为市场最小单元,以市场特征、人口数量、商圈、行业要求及相关发展的新趋势等因素为依据,将最小单元格分为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

  第七条婺源县烟草专卖局能够准确的通过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等每半年对最小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指导数量进行动态调整,在上饶市烟草专卖局、地方政府部门网站或婺源县烟草专卖局大厅依法依规公告后施行。

  第八条婺源县烟草专卖局每三个月发布饱和区、轮候区、发展区名单及零售点指导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可新增零售点数量,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发布频次。

  第九条区域市场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低于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发展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即时受理;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轮候区,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能申请轮候排序;超过零售点指导数量的,为饱和区,不再新办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情形除外。

  第十条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并在轮候区零售点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办理。按照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合乎条件的,按照轮候顺序通知下一个轮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间距标准:按照城区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00米、乡镇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50米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二条对有相对界限参照的单独功能性区域,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实行封闭管理的居住小区内,每300户可在小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小于100米,最多不超过2个;小区外围商铺经营门店应面向街道且按照第十一条规定设置零售点。

  (五)商业综合体、商用主楼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零售点应设置在与超市或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同层。

  (六)监狱、看守所、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优抚标准。除饱和区外,申请主体为以下优抚对象和社会,申请经营场所位于申请主体常住户口所在区县,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的,在首次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对功能性区域零售点数量规定,且零售点间距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

  1.持有当地政府、民政、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示的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自主经营的肢体残疾人(肢体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

  2.持有军队、政府等有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致残的军人;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后续新增零售点,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新开发且未设置零售点的综合性市场、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内按经营摊位(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经营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上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3个,摊位(门店)数量200个以下的市场内零售点设置不超过1个。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间距标准限制,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以销售食品、饮料及日用品为主,满足那群消费的人一次性选购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且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未设置零售点且相对封闭的高等学校内(5000人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未设置零售点的大型工矿企业(2000人以上)相对封闭以满足特定人群消费的生活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1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经营类型为个体经营,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营业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上,保湿房或保湿柜等专业存储区域面积达5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的雪茄烟品吸体验区的专业雪茄吧,最多可设置8个。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经营主体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因市场商铺(摊位)重新招标等客观原因,面向市场内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在原市场区域内改变经营场所且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登记事项不变的,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应符合第十一条规定;

  (二)1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后未变更持证主体,原持证主体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持证零售户主动搬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且经营主体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不受本规定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轮候区和饱和区限制,不计入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

  (一)在原许可证到期前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

  (二)搬离后,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原经营地址符合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距离规定的,自原许可证变更之日起1年内,可主动申请歇业该证同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导致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应符合第十二条对功能性区域零售点数量规定,且零售点间隔距离按第十一条的80%设置。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申请时的可新增零售点数量为准。受合理布局限制,两个申请人不能同时取得许可证的,以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七)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易引起烟草制品污染,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

  (九)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餐饮服务、机耕农具、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六) 经营场所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来得到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已设置的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边缘间隔距离。间距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按行人可通行且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测量最短路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明确的边界和小区名称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出,通常设有门岗、车辆出入管理的小区。“商业综合体”是指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多种功能的商场、购物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场所,不包含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流动摊点(车、棚)、报刊亭、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第二十二条中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在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包含安保门房、住宅公寓(位于首层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经营区前后、左右、上下有门与生活区(如隔间、阁楼、房间)相通的未对消费的人全开放的场所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在当地教育行政主任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指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学生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进出通道口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于学生、幼儿日常进出的通道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小于”“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以内”“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统一测量标准,规范勘验实施,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婺源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勘验工作。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包括校园周围、间距、经营面积的测量认定。

  第四条间距测量应从申请点与参照点出入通道口的最近外沿做测量,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测量起始点。间距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1.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一;

  2.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物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二 ;

  3.街道存在转角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三 :

  1.两者之间无固定障碍物、无禁止穿越交通标识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四:

  2.两者之间有固定障碍物,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绕过障碍物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五:

  3.街道为 S 型路线的,从申请点起至参照点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如图示六:

  4.街道中设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单实线、双实线等)或马路隔离栏的,按照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单虚线、人行道、人行天桥、斑马线等)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如图示七:

  (三)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两个最近通道口正常情况下可通行的最短路径做测量。

  (四)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做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如图示八:

  (五)因临时性设置的安全设施或放置物品、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建筑体或围栏及阶段性施工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不视为存在的固定障碍物。

  (六)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通行规则下可通行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六条“经营面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

  第七条经营场所经营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测量:经营面积可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租赁合同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没办法提供或无法认定的,实际营业面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实地测量数据为准。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逐渐增强公信力,促进烟草零售点排队轮候的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轮候制度指实施数量调控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量上限时,婺源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遵循“退一进一”原则,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办理名额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排队轮候的,由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负责接收、审查。

  第五条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开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排队轮候情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六条发证机关应当提供咨询和投诉举报渠道,按《烟草专卖许可理服务规范》答复咨询,立即处理投诉举报。

  第七条排队轮候的对象为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已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后提出申请且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申请人,不包括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

  第八条当某一市场单元零售点指导数量额满后,如再接到新办申请,各发证机关应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申请先后顺序以发证机关系统收到完整材料的时间为准。完整材料包括: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进入轮候后,申请人登记的企业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地址等登记事项应与实际经营情况相一致。

  在经营地址不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前提下,申请人如因客观原因需更改企业名或更正身份信息的,应当在到号前向发证机关申请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条当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达到零售点指导数量时,且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该区域内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发证机关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引导申请人进入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申请人成功进入排队轮候的,发证机关应采用预留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当前轮候号码。

  第十二条申请人排队到号且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新办申请的,发证机关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办理。申请人逾期未提出新办申请或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的,则自动视为放弃申请,由下一位排号人递补申请。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将排队轮候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为3年。

  第十四条属于《合理布局》中不受饱和区和轮候区限制、不受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限制的情形,不进行排队轮候,符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结果不计入当期发展区可新增零售点数量,直接计入本单元格下期现有零售点数量。

  第十五条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轮候资格的,取消其排队轮候资格。

  为贯彻落实烟草行业法律和法规,逐步提升行政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知情权,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于所在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满额,将进入排队池轮候。轮候不是准予许可,轮候登记是排队资格的记录。

  二、进入排队池轮候的申请人到号后,婺源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将依法进入受理、审查(含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审批、决定等程序。

  三、申请人进入排队池轮候后,可通过发证机关提供的一次预勘探服务了解当前是不是满足发证要求的相关情况,但不作为到号后实地核查的依据。

  四、由于城市建设,周边现有持证户经营状态,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搬离等情况变化,均会影响申请人实地核查结果。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实地核查工作将在申请人到号后开展。

  五、排队时长受真实的情况变化限制,无法预测具体等待时间。申请人如需放弃排队资格,按自愿原则并签订相关文书确认放弃轮候。

  六、对轮候期间发现涉及违法违规经营的申请人,发证机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消其轮候资格。

  七、申请人排队到号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或发证机关无法通过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视为放弃。

  为保护烟草专卖零售点持证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数量规定,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特殊情形和政策照顾申办许可证,现郑重告知如下:

  一、伪造、变造特殊群体相关证明证件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属于不受《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饱和区、发展区新增零售点数量限制或持特殊群体证明,享受优抚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仅限本人经营,不得变更经营者。

  四、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依法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五、持有特殊群体证明证件的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婺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地布局规定》的规定,本人属于政府及其机关或其他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明的特殊情形适用对象。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自愿签订并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承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提供的证件及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本人承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承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所在零售点仅限本人经营,不变更经营者。若发生非本人实际经营或者发生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和法规接受相关处罚(处理)。

  原排队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在原申请经营地址继续提出申请(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确因实际经营需要进行“个转企”登记变更(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